闽清法院:三人共同出具欠条 为何法院只判一人还款 |福州法院审判观察
按理说,三个人共同欠债,也要三人共同还款,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债主的权益。但是闽清就有这么一个债主,只要求其中一个债务人还款,这是为何?近日,闽清法院审结该案,判决一个债务人偿还三人共同债务17万元。
据悉,刘某、黄某和张某等四人原是同一公司股东,黄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也是最大股东。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,刘某想退股。黄某等三人认为,公司最讲究“合则来,不合则去”,同意刘某退股。于是黄某、余某和张某共同向刘某出具了一张欠条,写明刘某的股权作价85万转给黄某、余某和张某,三人分三期还清股权转让款。之后,由于公司经营不善,黄某等三人无法及时清偿刘某股权转让款。刘某再三考虑后,将黄某起诉到闽清法院,要求黄某偿还尚欠的股权转让款17万元。庭审中,黄某甚是委屈地答辩称,欠条是黄某、余某和张某三人共同出具的,剩余的款项也要三人共同偿还;黄某个人要偿还,只同意还该款项的三分之一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黄某确认欠条系他与其余二人共同出具,三人共同受让公司股权,欠条未约定三人认购的股权份额和还款义务份额,三人对受让股权享有连带债权、承担连带债务,三人成为偿还股权转让款的互负连带义务的债务人,负有连带清偿所有债务的义务。根据法律规定,刘某作为债权人,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清偿所有债务,因此判决黄某清偿尚欠债务17万元。
法官提醒,多人出具欠条的情形,应充分考虑自身偿还债务的能力,若没有能力连带清偿所有债务,应在欠条中注明自己承担的份额,否则只有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。
福州审判观察;来源:福州法院网;作者: 池明霞